两岸生技产业合作协会
本会经授权转载下列文章
马氏入骨消癥汤治络药理学
女为《己悦》者容 - 让你顾盼生辉的碧盈美学
作者︰两岸生技产业合作协会理事长 黄捷云
史记作者司马迁名言:「士为知己者用,女为悦己者容」,时至今日的两性平权时代,女人的刻意装扮容貌,绝对不是只为取悦喜欢的男人或是引人注目,而是一种作为女性自觉的主体思维,也就是从体肤的健康保养、乃至对自己赏心悦目的自信表现。
俗话说:「世上没有丑女人,只有懒女人」,这句话的意义是说,若对自己外貌的起码梳理,都不愿意花上精神的话,再怎样天生丽质,也经不起时光的消磨凋萎,相反的,若能勤加打理、建立正确养护肌肤的观念,那么,容光焕发的外表,自然呈现出个人独特的魅力,这才是「美丽」的真义。
然而,身为现代女性的角色扮演,有家庭(政〉主妇、职业上班族,亦有单身贵族、为人妻、为人母等不同身分,估不论经济能力如何,想要有充分时间吸收医美知识、以及有效的保养方法,在现实生活当中常常不被允许。因此,往往会由泛滥、未经求证的化妆品广告里,或者只凭亲朋好友各自经验的推荐,盲目购买、甚至贵得吓人的产品来使用,尤有进者,尝试了所谓先进疗法、竟造成伤害后果。
有鉴于此,「台湾碧盈美学集团」执行长刘兴亚医师,根据他从事美容医疗数十年的实务心得,写出《处方式保养:一客一方皮肤管理技术》一书。从书名即可知道,刘医师一针见血点出保养对象的个别差异性、以及客制化的全方位护理原则;尤其难能可贵的是,刘医师藉由擅长的中西整合技术,应用到教育体系的平台,形成专业的咨询师团队,确保客户能够得到最适合的产品与服务。
「没有一个保养品成分,会比皮肤自己产生的更有效」,这是刘医师在书中不断强调的经典理念;本人在读过此一理论实例兼备、导正错误迷失的立论后,不仅个人获益匪浅,更认为该部著作,直可视为一册大众修习『皮肤生理学堂』的教科书,故乐意为其撰写推荐序 !
………
中国大陆增值税税率调整与应注意事项
作者:施博文
中国大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4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以下简称本通知),将从2018年5月1日起降低增值税率。此次降低税率的范围,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含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需要注意的是,自今年5月1日后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也将一并调整。
本通知的具体内容及相关企业应注意事项胪列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自2018年5月1日起,扣除率调整为10%。因此,如果纳税人于2018年5月1日以前开具的免税农产品普通发票,7月10日才取得,仍应按照原扣除率11%扣除。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上述规定以外出口退税率目前文件未做调整者,例如: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货物,仍适用15%的出口退税率。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上述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前述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运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则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举例说明:甲公司为外贸企业,2018年3月间购进一批货物,购进时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若甲公司于2018年6月间将该批货物出口仍适用17%,若甲公司于8月间才将该货物出口,则该批货物适用16%的出口退税率。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运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2018年5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应适用调整前或调整后税率?
依规定,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2018年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后,则适用16%、10%的税率。
举例说明:乙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丙公司﹝一般纳税人﹞购买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全部货款,丙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发货。则丙公司应当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的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乙公司。又丙公司采取的不是前述方式而是直接收款方式并于4月20日收到全部货款,则丙公司即便是5月1日以后再补开发票,依法应当按17%增值税税率开具发票。
七、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还可以认证吗?
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间内﹝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认证即可。
八、2018年5月1日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
应按照原税率。
九、税率调整后,税控设备是否需要升级才能开具新税率发票?
届时税捐机关将会升级,具体操作请关注各地国税局网站的最新通知。
十、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殖税税率、
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文作者施博文现为博智会计师事务所主持会计师、台商张老师)台商张老师月刊225期 页9
………
两岸企业劳动契约的差异分析
作者:萧新永
台湾的「劳动契约」(Labor contracts),在中国大陆称为「劳动合同」(Employment contract)。定义上,台湾是指「约定劳雇关系之契约」,中国大陆则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务上可解释为「劳工在从属关系下所提供之劳务而雇主给付报酬,彼此互有的对价关系」。
依中国大陆《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劳动关系之建立,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是属要式行为、要式契约。应以书面为之,乃强制性规定,不依法就要负法律责任。因企业缘故,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故意不签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台湾的劳动契约,是为诺成契约,是基于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合意即可成立,无论口头或书面形式,《民法》或《劳基法》并未加以限定。
中国大陆劳动合同应以书面为之
台湾的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两种。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继续性工作」是台湾劳动契约的重点。当定期契约届满后,只要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对意思者,均视为不定期契约,或者虽经另订新约,惟其前后劳动契约之工作期间超过90日,前后契约间断期间未超过30日者视为不定期契约。
原则上劳资双方自始至终可在「不定期期限」的约束下,确定未来的长期关系,所以我国是以「不定期劳动契约」为常态(原则),短期性质的定期契约为例外,对受雇者而言,也有保障性。
中国大陆把劳动合同分为三种,一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但有明确的开始期限。至于何时才是终止日,则有法律规定(例如退休之日、员工被确定失踪或死亡之日、企业破产解散之日等)。三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以劳动者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来确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国大陆对劳动合同的分类是以契约期限为区分标准,并且强制规定固定期限合同(10年以上或以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到期后应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且无协商余地,这个规定对企业而言,可说是剥夺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另外企业不签书面合同1年后,就被视为「已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此乃以明文强制立法之拟制规定。
中国大陆立法初始,是以较长期(10年)的期限强制约束企业要签订长期性质的劳动合同,以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再以「书面」形式来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而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范,则是以劳动者主宰意思的规定,立法引导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以稳定劳动关系,这也是站在保障劳动者的维稳立场设计的。所以中国大陆是以固定期限为常态(原则),无固定期限为例外。
不签劳动合同须负法律责任
关于劳动契约之立法,两岸存在立法宗旨及内容的差异性,如前所述,台湾是不要式契约,双方基于私法合意即可;中国大陆则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之要式形式,否则劳雇双方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劳动关系是继续性关系,为避免日后产生劳动纠纷时,难以举证双方的权利义务条件,所以在实务的处理上,两岸企业签订书面契约(合同)是有其必要性。
台商在中国大陆营商,要有「劳动合同管理」的正确观念,只有确立劳动标准,才能依法操作人资管理作业,以避免产生没有效率的劳动争议事件,进而维护企业的雇主品牌形象,达到「法律到位,管理就能到位」的经营目的。
(萧新永为远通国际经营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台商张老师)台商张老师月刊225期 页10
女为《己悦》者容 - 让你顾盼生辉的碧盈美学
作者︰两岸生技产业合作协会理事长 黄捷云
史记作者司马迁名言:「士为知己者用,女为悦己者容」,时至今日的两性平权时代,女人的刻意装扮容貌,绝对不是只为取悦喜欢的男人或是引人注目,而是一种作为女性自觉的主体思维,也就是从体肤的健康保养、乃至对自己赏心悦目的自信表现。
俗话说:「世上没有丑女人,只有懒女人」,这句话的意义是说,若对自己外貌的起码梳理,都不愿意花上精神的话,再怎样天生丽质,也经不起时光的消磨凋萎,相反的,若能勤加打理、建立正确养护肌肤的观念,那么,容光焕发的外表,自然呈现出个人独特的魅力,这才是「美丽」的真义。
然而,身为现代女性的角色扮演,有家庭(政〉主妇、职业上班族,亦有单身贵族、为人妻、为人母等不同身分,估不论经济能力如何,想要有充分时间吸收医美知识、以及有效的保养方法,在现实生活当中常常不被允许。因此,往往会由泛滥、未经求证的化妆品广告里,或者只凭亲朋好友各自经验的推荐,盲目购买、甚至贵得吓人的产品来使用,尤有进者,尝试了所谓先进疗法、竟造成伤害后果。
有鉴于此,「台湾碧盈美学集团」执行长刘兴亚医师,根据他从事美容医疗数十年的实务心得,写出《处方式保养:一客一方皮肤管理技术》一书。从书名即可知道,刘医师一针见血点出保养对象的个别差异性、以及客制化的全方位护理原则;尤其难能可贵的是,刘医师藉由擅长的中西整合技术,应用到教育体系的平台,形成专业的咨询师团队,确保客户能够得到最适合的产品与服务。
「没有一个保养品成分,会比皮肤自己产生的更有效」,这是刘医师在书中不断强调的经典理念;本人在读过此一理论实例兼备、导正错误迷失的立论后,不仅个人获益匪浅,更认为该部著作,直可视为一册大众修习『皮肤生理学堂』的教科书,故乐意为其撰写推荐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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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增值税税率调整与应注意事项
作者:施博文
中国大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4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以下简称本通知),将从2018年5月1日起降低增值税率。此次降低税率的范围,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含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需要注意的是,自今年5月1日后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也将一并调整。
本通知的具体内容及相关企业应注意事项胪列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自2018年5月1日起,扣除率调整为10%。因此,如果纳税人于2018年5月1日以前开具的免税农产品普通发票,7月10日才取得,仍应按照原扣除率11%扣除。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上述规定以外出口退税率目前文件未做调整者,例如: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货物,仍适用15%的出口退税率。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上述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前述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运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则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举例说明:甲公司为外贸企业,2018年3月间购进一批货物,购进时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若甲公司于2018年6月间将该批货物出口仍适用17%,若甲公司于8月间才将该货物出口,则该批货物适用16%的出口退税率。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运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2018年5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应适用调整前或调整后税率?
依规定,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2018年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后,则适用16%、10%的税率。
举例说明:乙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丙公司﹝一般纳税人﹞购买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全部货款,丙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发货。则丙公司应当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的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乙公司。又丙公司采取的不是前述方式而是直接收款方式并于4月20日收到全部货款,则丙公司即便是5月1日以后再补开发票,依法应当按17%增值税税率开具发票。
七、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还可以认证吗?
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间内﹝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认证即可。
八、2018年5月1日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
应按照原税率。
九、税率调整后,税控设备是否需要升级才能开具新税率发票?
届时税捐机关将会升级,具体操作请关注各地国税局网站的最新通知。
十、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殖税税率、
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文作者施博文现为博智会计师事务所主持会计师、台商张老师)台商张老师月刊225期 页9
………
两岸企业劳动契约的差异分析
作者:萧新永
台湾的「劳动契约」(Labor contracts),在中国大陆称为「劳动合同」(Employment contract)。定义上,台湾是指「约定劳雇关系之契约」,中国大陆则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务上可解释为「劳工在从属关系下所提供之劳务而雇主给付报酬,彼此互有的对价关系」。
依中国大陆《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劳动关系之建立,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是属要式行为、要式契约。应以书面为之,乃强制性规定,不依法就要负法律责任。因企业缘故,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故意不签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台湾的劳动契约,是为诺成契约,是基于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合意即可成立,无论口头或书面形式,《民法》或《劳基法》并未加以限定。
中国大陆劳动合同应以书面为之
台湾的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两种。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继续性工作」是台湾劳动契约的重点。当定期契约届满后,只要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对意思者,均视为不定期契约,或者虽经另订新约,惟其前后劳动契约之工作期间超过90日,前后契约间断期间未超过30日者视为不定期契约。
原则上劳资双方自始至终可在「不定期期限」的约束下,确定未来的长期关系,所以我国是以「不定期劳动契约」为常态(原则),短期性质的定期契约为例外,对受雇者而言,也有保障性。
中国大陆把劳动合同分为三种,一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但有明确的开始期限。至于何时才是终止日,则有法律规定(例如退休之日、员工被确定失踪或死亡之日、企业破产解散之日等)。三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以劳动者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来确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国大陆对劳动合同的分类是以契约期限为区分标准,并且强制规定固定期限合同(10年以上或以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到期后应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且无协商余地,这个规定对企业而言,可说是剥夺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另外企业不签书面合同1年后,就被视为「已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此乃以明文强制立法之拟制规定。
中国大陆立法初始,是以较长期(10年)的期限强制约束企业要签订长期性质的劳动合同,以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再以「书面」形式来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而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范,则是以劳动者主宰意思的规定,立法引导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以稳定劳动关系,这也是站在保障劳动者的维稳立场设计的。所以中国大陆是以固定期限为常态(原则),无固定期限为例外。
不签劳动合同须负法律责任
关于劳动契约之立法,两岸存在立法宗旨及内容的差异性,如前所述,台湾是不要式契约,双方基于私法合意即可;中国大陆则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之要式形式,否则劳雇双方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劳动关系是继续性关系,为避免日后产生劳动纠纷时,难以举证双方的权利义务条件,所以在实务的处理上,两岸企业签订书面契约(合同)是有其必要性。
台商在中国大陆营商,要有「劳动合同管理」的正确观念,只有确立劳动标准,才能依法操作人资管理作业,以避免产生没有效率的劳动争议事件,进而维护企业的雇主品牌形象,达到「法律到位,管理就能到位」的经营目的。
(萧新永为远通国际经营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台商张老师)台商张老师月刊225期 页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