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生技产业合作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会名称为两岸生技产业合作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 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凭借台湾生物科技
之研发优势,结合大陆实地应用之市场信息,来共同推动产业升
级,以及增进华人健康福祉为宗旨。
第 三 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 四 条 本会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
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
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于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 五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担任两岸生物科技产业多元化策略合作之桥梁。
二、联系生技相关产、官、学、研专业人士,进行知识交流。
三、有关生物科技产业发展之市场信息与法规搜集。
四、参与两岸生技产品展示及观摩考察活动事宜。
五、其他与章程所订宗旨及任务相关事项。
第 六 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章程所订宗旨及任务,主要为经济部。本会之目的事业应 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二章 会员
第 七 条 本会会员分下列四种:
一、个人会员:凡年满二十岁、有行为能力、赞同本会宗旨者。申请时需填具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 通过,并缴纳入会费后,为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之机构或团体,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后,为团体 会员,团体会员推派代表2人,以行使会员权利。
三、赞助会员:凡对本会经费有所捐助之个人、公司行号及公、私立团体。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得为本 会赞助会员。
四、荣誉会员:凡对本会推行之工作有特殊贡献之个人,经本会会员推荐,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得为 本会荣誉会员。
第 八 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为一权。赞助会员、荣 誉会员得列席本会会员大会,但无前项权利。
第 九 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会员未缴纳会费者,不得享有会员权利,连续二年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停 权处分,应提于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如欲申请复会或复权时,除有正当理由经理事会审核通过者外, 应缴清前所积欠之会费。
第 十 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 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条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 十二 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 十三 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会员代表)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与理、监事相同,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 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 十四 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 十五 条 本会置理事9人、监事3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前项理事、监事 时,依计票情行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2人,候补监事1人,遇理、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理事会得 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第 十六 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 十七 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3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1人为理事长,并得增设副理事长1至2 人。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副理事长代理之,副理事长未能代理时,由常务理事代理之。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于1个月内补选之。
第 十八 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 十九 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1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1个月内补选之。
第 二十 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3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1次为限。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 届第1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秘书长1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免 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理事监事担任。
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二十三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1人,名誉理事、顾问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 15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 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第二十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 代表)以代理1人为限。
第二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 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本会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 之。
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议解散之。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6个月召开1次,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1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7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 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不得委托出席:理事、监事连续2次无故缺 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 三十 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个人会员新台币500元,团体会员新台币1000元于会员入会时缴纳。
二、常年会费:个人会员新台币500元,团体会员新台币2000元。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托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划、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 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 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 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于3月底前报主管机 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本会于解散后,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106年1月17日第1届第1次会员大会通过。
报经内政部106年3月17日台内团字第1060008382号函准予备查。
107年1月23日第1届第2次会员大会修正第十七条通过,内政部台内团字第1070404818号函准予备查。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会名称为两岸生技产业合作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 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凭借台湾生物科技
之研发优势,结合大陆实地应用之市场信息,来共同推动产业升
级,以及增进华人健康福祉为宗旨。
第 三 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 四 条 本会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
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
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于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 五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担任两岸生物科技产业多元化策略合作之桥梁。
二、联系生技相关产、官、学、研专业人士,进行知识交流。
三、有关生物科技产业发展之市场信息与法规搜集。
四、参与两岸生技产品展示及观摩考察活动事宜。
五、其他与章程所订宗旨及任务相关事项。
第 六 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章程所订宗旨及任务,主要为经济部。本会之目的事业应 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二章 会员
第 七 条 本会会员分下列四种:
一、个人会员:凡年满二十岁、有行为能力、赞同本会宗旨者。申请时需填具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 通过,并缴纳入会费后,为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之机构或团体,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后,为团体 会员,团体会员推派代表2人,以行使会员权利。
三、赞助会员:凡对本会经费有所捐助之个人、公司行号及公、私立团体。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得为本 会赞助会员。
四、荣誉会员:凡对本会推行之工作有特殊贡献之个人,经本会会员推荐,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得为 本会荣誉会员。
第 八 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为一权。赞助会员、荣 誉会员得列席本会会员大会,但无前项权利。
第 九 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会员未缴纳会费者,不得享有会员权利,连续二年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停 权处分,应提于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如欲申请复会或复权时,除有正当理由经理事会审核通过者外, 应缴清前所积欠之会费。
第 十 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 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条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 十二 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 十三 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会员代表)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与理、监事相同,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 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 十四 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 十五 条 本会置理事9人、监事3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前项理事、监事 时,依计票情行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2人,候补监事1人,遇理、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理事会得 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第 十六 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 十七 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3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1人为理事长,并得增设副理事长1至2 人。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副理事长代理之,副理事长未能代理时,由常务理事代理之。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于1个月内补选之。
第 十八 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 十九 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1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1个月内补选之。
第 二十 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3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1次为限。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 届第1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秘书长1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免 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理事监事担任。
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二十三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1人,名誉理事、顾问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 15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 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第二十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 代表)以代理1人为限。
第二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 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本会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 之。
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议解散之。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6个月召开1次,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1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7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 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不得委托出席:理事、监事连续2次无故缺 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 三十 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个人会员新台币500元,团体会员新台币1000元于会员入会时缴纳。
二、常年会费:个人会员新台币500元,团体会员新台币2000元。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托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划、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 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 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 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于3月底前报主管机 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本会于解散后,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106年1月17日第1届第1次会员大会通过。
报经内政部106年3月17日台内团字第1060008382号函准予备查。
107年1月23日第1届第2次会员大会修正第十七条通过,内政部台内团字第1070404818号函准予备查。